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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征集】关于征求《澳门银河娱乐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08-10 11:13 字号:

濉溪县、各区财政局:

现将《澳门银河网上赌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财政局政法科(纸质盖章,并发并电子版),无修改意见只需纸质盖章反馈。

 

人:政法科 赵敬平

联系电话:3053876,13866887716

   箱:821976914@qq.com

 

 

                       2020年8月10日


澳门银河娱乐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标准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以及《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8〕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范围

(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等;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

(四)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给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可以利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为专职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保障机制

(一)人民调解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适时调整经费补助(贴)标准。

第四条 补助(贴)原则和对象

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按照“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进行一案一补。补助(贴)对象为:

(一)各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

(二)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

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第五条 调解案件分类

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易调解案件、一般调解案件、复杂调解案件、重大疑难调解案件四类。补贴案件认定标准如下:

(一)简易调解案件是指纠纷调解用时短,调解程序简单,法律关系简单,不需调查取证,经调解员现场劝解、说服,并于当时化解的纠纷。该类调解不需制作调解协议书,仅需填写口头登记表;

(二)除(一)、(三)、(四)所列情形之外的,可认定为一般调解案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复杂调解案件:

1.涉案人数5-10人或涉案金额5-20万元的纠纷;

2.造成1人死亡或1至3人重伤的纠纷;

3.省内跨县(区)的纠纷;

4.县(区)信访部门移送的纠纷;

5.其他经县(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复杂纠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调解案件:

1.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2.突发的群体性纠纷;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纠纷;

4.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

5.涉纠纷人数10人(包含10人)以上或涉纠纷金额20万元以上的;

6.经多部门联合调解不成功的纠纷或越级信访纠纷;

7.市级以上(含市)信访部门移送或挂牌督办的纠纷;

8.省内跨市的纠纷;

9.其他经县(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疑难纠纷。

第六条 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调解纠纷的数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的规范程度为依据,实行“以案定补”的方式发放。案件标准和发放程序如下:

(一)案件补贴标准

1.成功调解简易纠纷,规范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每件补贴15-25元;

2.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并装订成卷的,每案补贴100-260元;

3.成功调解复杂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装并订成卷的,每案补贴300-500元;

4.成功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并装订成卷的,每案补贴500-800元。

调解复杂纠纷、重大疑难纠纷,虽然调解不成功,但调解三次以上且有调解记录、工作图片、工作小结,并规范制作成卷的,可按上述标准的30%予以补贴。

(二)案件补贴发放程序

1.案件核定。县(区)司法局对每个案件的类别核定后,对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按标准足额发放补贴;对主要材料齐全、文书制作基本规范的,按补贴标准的80%发放;调解卷宗简单、粗糙、信息不全,不符合卷宗规范标准或适用法律不准、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发放;

案卷初审、复审、审定由各县(区)司法局另行规定

2.补贴发放程序。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案件补贴由县(区)司法局按程序审定后发放。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标准

1.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补助100元、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补助200元,用于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

2.村(社区)、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由所在镇(街道)司法所汇总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区)司法局审核后拨付。

第八条 补贴案件文书认定标准

(一)补贴案件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条件

1.调解卷宗主要包括:卷宗(封面、目录、封底)、调解申请书或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调査笔录、调解通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调解现场照片、附件及卷宗情况说明,另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2.调解案件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的顺序装订。

(二)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九条 经费监督管理

(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建立定期通报、随机抽查、电话访查等制度,加强对纠纷审核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应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开支范围,认真审核并按规定发放补助(贴)经费;

(三)各县(区)司法局对申请补贴的调解案件要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坚决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严格依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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